交通事故中的營運損失可根據該車的每天産生的費用損失和營運利潤損失合計計算賠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産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複,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産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産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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