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并沒有說取消回民标志,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規定:第十條清真标志牌由自治區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統一式樣。禁止轉讓、租借、買賣或者冒用清真标志牌。
第十一條:取得清真标志牌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應當在生産、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懸挂清真标志牌,并在其字号、招牌和食品的名稱、包裝上顯著标明“清真”字樣。
具體可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的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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