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本市機動車行駛證,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營運);
(二)7座及以下乘用車,且車輛自初次注冊登記日期起不超過3年;
(三)車輛軸距不小于2700毫米、機動車銷售發票價格不低于巡遊車主流車型價格的1、5倍。巡遊出租汽車主流車型價格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發布;
(四)新能源車輛(純電動或油電混合動力)軸距不小于2650毫米及以上要求;
(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衛星定位系統數據應接入管理部門監管平台和公安機關警務大數據平台;
(六)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等運營安全相關标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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