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債務無法償還,債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一緻後以抵押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财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未能協商一緻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财産。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33條,本法所稱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财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财産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财産為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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