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法律有特别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别約定的,都屬于按份之債;而按份之債隻能在法律有特别規定或當事人有特别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發生。
2、按份之債的主體僅在自己的份額内享有權利或承擔義務;連帶之債,每一個債務人對債務均附有全部清償的義務,債權人有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權利。
3、按份之債的标的為可分,連帶之債的标的為一個整體,不可分。
4、就某一債權人或者債務人發生的事項,對于其他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不差産生影響;而連帶債務因債務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履行全部各付而消滅,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不再承擔義務。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七十五條
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後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設立人為設立法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産生的民事責任,第三人有權選擇請求法人或者設立人承擔。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