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财産繼承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結婚條件,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夫妻。另外,經法院确認屬于事實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為解決曆史遺留問題,我國法律還規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雙方不願意解除關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4)另外,根據法律規定,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對嶽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可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被收養人對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贍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産外,還可以依照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适當的遺産。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産的,仍可作為生父母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同樣,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産的,仍可作為親生子女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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