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即使工作幾天辭職,用人單位也要按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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