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如果在發貨時選擇保價,快遞公司應該賠償物品實際價值;
3、如果在發貨時未保價,且内件并未完全損壞,還可以維修,快遞公司至少賠款維修費用,如果完全損壞,快遞公司應該按照文件最高不超過100元一票,物品最高不超過300元一票的标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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