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探望權糾紛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以下幾種:
1、錯誤認識:部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錯誤認為,既然法院把子女判歸自己,子女就屬于自己,與對方無關;
2、報複心理: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出于對對方的報複、刁難等心理,故意甚至強行阻止對方對子女的探視;
3、撫養費給付不到位:有的不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因經濟困難或是其他原因,一時給付不了或不願給付撫養費;
4、不良教育:部分未成年子女在父母一方的不良教育下,對另一方産生錯誤認識,緻使其在感情上不願接受另一方;
5、探望權濫用:部分未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借頻繁與子女見面之機幹擾對方的正常生活。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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