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斷繳随時可以補繳,建議到當地的社會管理中心進行補交申請。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時,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幹預或者拒絕。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代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滞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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