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予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紙質機動車号牌,也稱臨時行駛車号牌。是指新購車輛在未正式落戶前由公安車管部門發放的臨時車輛行駛證明。
從購買地駛回使用地時,已繳正式号牌等待申領時,未申領新車需要到外地改裝時,尚未固定車籍臨時使用時。
《機動車登記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機動車号牌、行駛證滅失、丢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補發、換發号牌期間應當核發有效期不超過十五日的臨時行駛車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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