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對公務員工資進行了法定:“公務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其中“獎金”的具體内容為“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對于公務員法規定的“年終獎金”在2006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改革時,進行了規範和明确,依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号)、《人事部、财政部關于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号)等文件的規定“實行年終一次性獎金”,對年度考核為稱職(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員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在考核結果确定後兌現,獎金标準為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不稱職(不合格)的人員,不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對公務員法法定工資的“年終獎金”的組織考核标準、發放額度進行了具體規定,由此明确了公務員工資“年終獎金”不得是其他獎金類别、科目,也不得将其他獎金類别、科目納入公務員工資之中。公務員在工資範疇内的年終獎金作了限制性規定,那麼在工資之外有沒有獎勵及其獎金呢?最後再回答這個問題。
為了保證公務員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的嚴肅性,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審計署聯合出台了《關于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号)文件,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至2007年3月1日止,各部門、各單位實行統一的津貼補貼标準。一律不準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标準和擴大實施範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标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即“四個一律”的要求。中紀委關于《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适用<中國共産黨紀處分條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中紀發[2012]4号)、監察部等4部門公布《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令第31号),有違反規定發放津貼補貼、獎金的單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個人應承擔紀律責任。
公務員工資法定性,維護了公務員群體的權益,合理拉開差距,體現公平、公正、透明,确立了定期增長機制。改革後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成為公務員既定的工資結構,做到了工資法定、工資之外無其他項目。
現在回答前面提到的問題。公務員除了工資之外,還有其他獎勵及其獎金嗎?答案肯定是有的。國家除了在工資上合理改革公務員工資,保障其權益的同時,出台了公務員獎勵、考核等規定,目的也是獎優罰劣、提高效率,調動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公務員獎勵規定(試行)》(中組發[2008]2号)、《公務員獎勵規定》(2020年中組部部務會修訂發布)對公務員獎勵的10項标準、5個等級、批準權限、程序和時間等做出了詳細規定,堅持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的原則。例如,給予嘉獎和記三等功,一般結合年度考核進行,年度考核被确定為優秀等次的,予以嘉獎,連續三年被确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按照規定标準給予一次性獎金。對受獎勵的公務員集體酌情給予一次性獎金,作為工作經費由集體使用,原則上不得向公務員個人發放。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财政部門,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及時調整公務員獎金标準。由此,可以看出,國家不僅在公務員工資上法定,還在公務員獎勵制度上統一由國家規定标準、程序、獎金額度等,隻有獲得了嘉獎以上的獎勵,才能獲得一次性獎金,嘉獎1500元,記三等功3000元,記二等功6000元,記一等功12000元,授予榮譽稱号20000元,這些标準國家根據經濟發展适當調整。
第二問題:國家推行的政府績效管理、考評工作,是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産出,考評政府及其部門和工作人員在政治、經濟、社會、節能、生态文明等多個方面履職盡責情況。2011年6月10日,監察部印發了《關于開展政府績效管理試點工作的意見》,選擇在北京、吉林省、杭州、深圳等8個地區進行政府及其部門績效管理試點工作。近年來,全國省市地方政府及其部門相繼推行績效管理工作,但仍然沒有全面推開,缺乏統一的考核指标和地區特色指标,評估體系不健全,考核和評估的法律規範還沒有建立,存在省市及其部門制訂的績效管理目标、标準等五花八門的問題。
政府績效管理已經取得了很大成效,提高政府服務能力,通過績效管理和幹部考核評價相結合、增強考評結果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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