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後債務的劃分:
(一)共同債務: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财産償還。如該項财産不足清償時,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個人債務:男女一方婚前的個人債務以及一方在婚後所負的、與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應由本人負責清償。按照雙方約定由個人清償的債務,也由本人償還。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财産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産清償。
根據《婚姻法》第41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财産不足清償的,或财産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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