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案雖然不批捕,但構成犯罪的,依然會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将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内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内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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