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否返還,應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系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系或締結婚姻關系後未共同生活的,原則上收受彩禮一方應當返還.給付彩禮後,如果已經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但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應當予以返還。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的第十條規定:如果有以下情況,男方可以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一、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定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彩禮并且這個行為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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