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因生産、經營需要,且雙方協商一緻,需要加班的每天加班一般不超過1小時,最多不多超過3小時。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36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勞動法》第41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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