剝奪政治權利4年的意思是,剝奪犯罪嫌疑人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四年。
政治權利包括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的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法律依據】
《刑法》第55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外,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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