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人19是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 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 可處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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