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緻、誠實信用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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