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醉酒駕駛機動車涉嫌構成危險駕駛罪,申請取保候審的,若該案件處在偵查階段的,由公安機關批準;若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需要取保後身的,則由檢察機關批準;若案件在審判程序,需要取保候審的,則應由法院批準決定。因此,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均有取保候審的批準決定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羁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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