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交物業費是業主違約。業主維權應該通過合法的方式和渠道,如果業主對物業管理公司不滿意,可由業主委員會重新選聘物業管理公司,若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也可由三分之二以上業主聯名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業主拒交物業費,是單方面違約。”由于業主與物業管理公司之間有合同約定,業主不交物業費實際上是不遵守契約精神。房管部門特别是物業辦是物業公司的管理部門,同時在業主與物業公司之間也應該是協調者的角色。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内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