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應當到女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到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領取《生育服務證》。
2、填寫夫妻雙方基本情況後,由雙方工作單位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并蓋章。
3、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并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号、加蓋公章後,交由當事人保存。
4、特殊情況:對于想要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按照辦理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程序申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區縣)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後,發給生育第二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同時收回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生育服務證》。其中《生育服務證》即準生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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