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起訴階段是否需要羁押是根據檢察院的審查結果決定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93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羁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羁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内将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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