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主體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是指能以自己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并能對外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在行政訴訟中能作為被告應訴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在我國,行政主體組要包括的範圍,是指屬于國家的機關,以及我國的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權利的一些組織。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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