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費降低的情形有:
1、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後,繼父或繼母願意負擔子女所需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的。
2、支付撫養費一方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失去經濟來源,确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确定的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7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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