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決定程序:
1、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政府啟動房屋征收程序。
2、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對征收範圍内的房屋進行調查登記,并适時公布調查結果。
3、房屋征收部門拟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4、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論證、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并公布征求公衆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5、征求公衆意見期滿後,政府公布征求意見情況并根據公衆意見對征收補償方案的修改情況。
6、政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7、征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8、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并公告。同時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9、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複議,也可提起行政訴訟。
(二)征收補償程序:
1、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産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随機抽取等方式選定。
2、房地産評估機構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并将分戶評估報告向被征收人送達。
3、被征收人選擇補償方式,可以是貨币補償,也可以是房屋産權調換。
4、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
5、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确定的簽約期限内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并予以公告。
6、政府根據補償決定給予被征收人補償;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确定的搬遷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遷。
7、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三)搬遷程序:
1、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訂立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在補償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内完成搬遷。
2、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補償方案确定的期限内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補償決定,政府依據補償決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被征收人在補償決定确定的搬遷期限(不少于90日)内完成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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