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住宅屬于商品屬性的普通住宅,商業住宅屬于非普通住宅。商業住宅樓特點一般是下層商業網點,上層為民用住宅。一般來講,土地原有的規劃性質,如商業、綜合、住宅這幾類,開發商在簽訂了土地使用權合同後是無法改變的。但出于市場的不同需要,開發商可以做出與原有土地使用性質不同的産品。比如在商業性質用地上建設産品定位為住宅的房産,或者在住宅性質用地上建設産品定位為商業的房産。雖然購房者最終取得的産權證的用地性質仍為原來的土地使用權證的土地性質,但購房者可以将房産做其他用途使用。其中,在商業用地上建住宅用房,是近兩年由于嚴格禁止土地協議出讓,實行招拍挂後,導緻住宅供應大幅減少,稀缺性增強後,開發商開始采用的新興做法。而在住宅用地建辦公用房,就是購房者所熟識的商住房,産權70年,但産品定位為辦公,建造标準介于住宅和寫字樓之間,或者完全就是寫字樓的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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