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工傷職工工傷複發,确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二條,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确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标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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