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一方在婚後借的錢,一般認為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的,該債務是個人債務,不是共同債務。
3、另外,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借債完全是個人使用、消費,或者為履行非法定義務而負債的,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屬于個人債務,不是共同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确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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