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确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規定,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确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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