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的話購房定金是可以退的,但是購房者想要回購房定金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購房者的原因未能訂立預售合同的,購房者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對開發商來說,如為追求更高的經濟利益而與他人訂立預售合同;未取得預售許可證之前即與購房者簽訂預售合同;未告知購房者在支付定金前商品房已存在查封、抵押等事實,則開發商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不可歸責于開發商和購房者的事由主要有,如雙方就預售合同的主要條款不能協商一緻或出現不可抗力等情況,導緻預售合同未能訂立的,則開發商應當将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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