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挂車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應當噴塗放大的牌号,字樣應當端正并保持清晰。
《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号牌》(GA36—2007)規定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挂車的車身或者後廂後部噴塗的放大牌号的尺寸為機動車登記編号的2.5倍,應清晰、完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規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挂機動車号牌,機動車号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不然都會受到相應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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