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放棄撫養權的形式包含:
第一,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
第二,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符合規定情形可以考慮。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後,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争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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