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出offer之後,一旦勞動者表示同意,offer的内容就成立了。如果企業反悔的話,造成勞動者信賴利益的損失,根據《合同法》的誠實信用原則,企業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勞動者的經濟損失。
具體而言,企業發出offer後反悔,賠償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1、需要賠償勞動者從上家單位離職後應得的工資損失、可得經濟補償金的損失;
2、需要賠償勞動者在此磋商過程中而支出的損失費用,如交通費、郵寄費、體檢費等;
3、賠償勞動者由于答應了企業offer,錯失其他就業機會的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典》第472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内容具體确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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