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在行政機關做出處罰決定後60日内,并規定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計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于其侵犯合法權益的行政處罰,依法向法定的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提起申請複議,當事人需要準備行政複議申請書、身份證複印件、駕駛證、行駛證,并攜帶公安機關下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公安機關強制措施憑證》複印件,如果當事人無法前往,還需要提交一份《委托代理授權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額的3%收取滞納金。所以車主在收到交通罰單對處罰有異議并提起複議的時候,一定要先繳納違法罰款,否則會被收取滞納金,而複議成功後罰款會被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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