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按相關法律進行選舉,法律條款如下: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将“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戶至十五戶推選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幹人”,修改為“村民代表一般以村民會議的形式,以村民小組為單位,采取無記名投票、秘密寫票、公開計票的方法,差額選舉村民代表。如果拟采取以每若幹戶推選一名村民代表的方法,則應召開村民會議,由村民表決是否同意采取以每若幹戶推選一名村民代表的方法,并表決選區的劃分方案、主持人及表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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