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本科生提前畢業作如下規定:
1、學生在标準修業期内,德、智、體合格,提前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獲得學分,可申請提前畢業。
2、學生的修業年限以學年為單位,學校不接受提前半學年畢業的申請。提前畢業的申請在秋季學期的第12周至第16周内提出。如有變更,原申請可于随後春季學期開學後兩周内撤消。
3、申請提前畢業的學生須向院系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已修課程成績單及剩餘課程修讀計劃,由教學院長(系主任)審核後,報教務處審批。經教務處審核同意後,由院系安排學生的畢業論文與畢業實踐教學。
4、已進入提前畢業程序的學生,如果畢業時不能獲得畢業證書,不得再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按結業或肄業處理。
5、因學籍變更轉入其他年級的學生,在以後的修讀過程中提前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可以按上述程序申請提前畢業。
6、提前畢業的學生應按标準修業年限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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