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之後沒有撫養權的一方強行将孩子帶走,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同時也是對孩子不利的。如果孩子的撫養權是通過法院判決來認定的,則可以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将孩子的帶回來。
2、如果是雙方協議離婚并達成的孩子撫養權協議,則需要再次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的,然後再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複探望的權利。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八條,對拒不執行有關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财産分割、遺産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負協助執行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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