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風險。
由于小産權房隻具備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質,而不具備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質,其實并不是商品房。因此法律法規對商品房的相關規定和制度對小産權房是無效的,也就無法維護購房者的權益。此外,由于小産權房不受法律認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門備案,不在政府機構監管範圍内。
2、政策風險。
對于在建小産權房,當購房者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後,一旦遇到政府整頓小産權房,那麼可導緻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
3、轉讓風險。
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隻有享有使用權,農民将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就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産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由此可見,小産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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