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原公證遺囑,必須到原立遺囑的公證處,按原來立遺囑的法定程序辦理手續,才能用新公證遺囑變更或撤銷原立的公證遺囑。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如果原立遺囑的公證機關在外地,來去不便,則可以到現在居住地的公證機關辦理新的公證遺囑,并說明原公證遺囑的情況,這樣經辦新公證遺囑的公證處,會通知原立遺囑的公證處,從而保障變更公證遺囑的權利實現。
【法律依據】
《遺囑公證細則》第二十二條
公證遺囑生效前,非經遺囑人申請并履行公證程序,不得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申請撤銷或者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适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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