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置成本法也稱成本法,是指在資産評估時按被評估資産的現時重置成本扣除其各項損耗來确定被評估資産價值的方法。 重置成本法,就是在現實條件下重新購置或建造一個全新狀态的評估對象,所需的全部成本減去評估對象的實體性陳舊貶值、功能性陳舊貶值和經濟性陳舊貶值後的差額,以其作為評估對象現實價值的一種評估方法。 應用重置成本法,一般要有四個前提條件: (一)購買者對拟行交易的評估對象,不改變原來用途。 (二)評估對象的實體特征、内部結構及其功能效用必須與假設重置的全新資産具有可比性。 (三)評估對象必須是可以再生的,可以複制的,不能再生、複制的評估對象不能采用重置成本法。 (四)評估對象必須是随着時間的推移,具有陳舊貶值性的資産,否則就不能運用重置成本法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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