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建房屋出售應具備下列條件:
1、出售主體具有資格,要求賣房人必須對自己所有的财産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買房者具有資格。買房者要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3、購房者應當符合申請宅基地的條件。
4、買賣經過村民委員會同意。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産管理法》第63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确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産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産權證書,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将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内的土地使用權的确認和變更,分别載入房地産權證書。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