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在辦公場所安裝攝像頭這一行為,并不必然構成對員工隐私權的侵犯,但用人單位使用攝像頭應受到如下限制:
1、安裝監控設備應當按規定報批備案。
2、應當向員工明示先知,因為這些監控手段的使用會使雇員的人格尊嚴部分喪失,如未明示則有偷窺之嫌。
3、監控僅限于工作場所和工作時間,監控的内容仞限于與企業的經營活動有關,如單位的更衣室、衛生間、浴室等處不得設置,也就是說,并非所有的公共場所都可以安裝公共安全圖像系統。
4、用人單位對受監控的員工個人隐私信息負有嚴格保密義務,不得随意公開。
5、員工有權知悉監控信息資料的儲存情況,有權要求用人單位妥善保存監控信息并定期限銷毀。
6、公民享有平等權,所安裝的攝像頭應面對整個辦公場所,不得隻針對特定的一個人。
目前法律對在辦公室裡安裝攝像頭,監視員工沒有明确規定,即使公司員工認為公司做法不妥,由于公司工作的規定比較籠統,所以這類案件很難進入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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