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的說就是能用其他法律解決的就不用适用刑法了。立法者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罰(而用其他刑罰替代措施),獲取最大的社會效益,有效地預防和抗制犯罪。
刑法是維持社會穩定的最後一道屏障,如果刑法像民法一樣被廣泛的運用與于我們生活,必然會導緻人人自危的局面。因此,才會主張刑法的謙抑性。
謙抑性也就是刑法的必要性,刑法歉抑是适應社會矛盾變化、構建和諧社會及保障人類自由權益的需要,它是一種信念,而非法定意義上的原則。體現出來就是非罪化和輕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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