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大家要明确一點,其實在《勞動法》實施以後根本就沒有臨時工這麼一說。簽了合同的就是正式工,沒簽合同的就是非法用工。
那麼臨時工是哪裡來的,大家常說的“臨時工”往往指的是有的單位會招一些短期合同工、非全日制的合同工或者以完成某項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工,沒有長期發展意向的對象。
在法律意義上,沒有臨時工這個特殊界定,所有和用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都是勞動工,雙方必須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明确工資待遇、工作年限等。因此,正式工也好,“臨時工”也罷,隻要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系,這種關系哪怕隻存在一天時間,凡正式工享有的權益,臨時工也均應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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