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的組成原則是:
(1)合議庭的組成人數隻能是單數。
(2)合議庭依法隻能由經過合法任命的本人民法院審判員和在本院執行職務的人民陪審員組成。除此之外,任何人不得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
(3)合議庭由法院院長或者庭長指定1人擔任審判長。院長或者庭長參加案件審判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在審判員不能參加合議庭的情況下,助理審判員由本院院長提出,經審判委員會通過,可以臨時代行審判員職務,并可以擔任審判長。應當注意,人民陪審員不得擔任審判長。
(4)第一審程序的合議庭可以吸收人民陪審員參加。人民陪審員是來源于人民群衆的非法律專業的參加案件審判活動的人員。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時,同審判員權利、義務相同。
(5)不得随意更換合議庭成員。
【法律依據】
《關于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合議庭組成人員确定後,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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