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權是指決策權力和行動決定完全保留最高管理者決定,是決策發生在組織高層的程度。分權即權力分立,是指國家權利不能集中于國家機構的某個部門或者一部分人,而應當合理地分割成若幹部分,由憲法授予不同的國家機構(部門)和不同的人民所執掌。 分權原則由英國的洛克首先提出,後由法國的孟德斯鸠完成。
衡量集權與分權程度的标志是:決策的數目、決策的重要性及其影響面和決策審批手續的簡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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