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與原發票相核對的複印發票具有證據效力。無法與原發票核對的複印發票,且無其他證據佐證的,由法院根據具體案情确定其證明效力。第一百一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的提交書證原件确有困難,包括下列情形: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他證據和案件具體情況,審查判斷書證複制品等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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