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一,在日标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二,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三,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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