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證明勞動者與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拖欠工資的具體數額這兩個基本事實。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工作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登記表、考勤記錄、工資單或工資銀行轉賬記錄、同事的證言、錄音等都可以作為證據用以證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及拖欠的工資數額。
收集了充足的證據後可以先和公司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滿意可以在到到仲裁書後15天之内到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滿一個月與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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